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 [2019]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学位[2021]13号)、《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评委发[2025]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业余、函授、非脱产)。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原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申请者的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内容,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3.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0分;
4.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外语)考试,或辽宁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外省学生可参加所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考试且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及以上级别考试且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参加雅思(IELTS)考试且总分成绩达到5.0及以上;
(5)参加GRE考试且成绩达到260分及以上;
(6)已获得本科层次学士学位证书;
(7)已获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现就读于本科层次各专业。
以上考试语种应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学生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成绩证明和核验途径,同时签署承诺书,凡无
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5.学生毕业论文通过查重审核,完成答辩且成绩70分及以上者。(二)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2.在读期间因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处罚的;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全部达到70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水平测试(外语)未通过者;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三)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三个月(以本科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申请要求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应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查通过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3.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视为有效。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决议、撤销学士学位决议。
4.将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及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校内公开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大连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标示培养类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5.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或网站公布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一次,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只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本细则从2025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大连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