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其考试成绩“无效”: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考试成绩“无效”,并停考一次: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携带纸、笔及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考试成绩“无效”,并停考一次: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故意扰乱考场纪律、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考试成绩“无效”,并不再允许考生报名参加考试。考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含私自交换座位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5.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